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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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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日前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昨天,卫生部又公布了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报记者今天为此特采访了相关专家,为读者进行解读。

  患者如何提出医疗鉴定要求

  经常处于医患纠纷中弱者地位的患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今天上午,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申请进行医疗鉴定,在医患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至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是否必须作出答复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答复,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由谁进行医疗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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