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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朱耿洲
领域: 人力资源  企业战略  财税会计  资本运作 
地点: 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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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民间融资是可以合法化的----朱耿洲博士清华授课选录 2010-03-15

   “通过策划,民间融资是可以合法化的。也只有合法化,民间融资才能长盛不衰”。新年伊始,“首届全球金融类10强华人讲师”朱耿洲博士于元月9、10日,在清华大学“中国金融投资家研修班”授课时如是说。
为此,本网记者记录了部分学员课堂提问及教学内容。

学员:2010年元旦刚过,朱博士又为清华大学金融类总裁班授课,差不多每个月都要讲两三次课,真是辛苦您了。那现在因“浙江吴英”案,对民间融资如何合法化这个话题很敏感,与讨论的话题也特别多。请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民间融资怎样运作才合法?

朱博士:民间融资是长期、自然、客观存在的,生存的空间是很大的,发展的速度也很快。但是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法操作,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1、融资主体,即公民之间的正常借贷是允许的,但公民之间的借贷也是有法律限制的。比如说,只限于在特定对象中进行,而不能向非特定对象融资。如公开向非特定的多数人融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2、利率上,在国家法律规定的4倍以内,法律是予以保护的,超过了就不保护,但也不是完全禁止的行为。只要公民之间相互信任,自觉遵守相互约定的条款,国家也没明文“禁止”,只是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要有约定的期限。如没有,那么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要求还款时,债务人必须马上履行。
   4、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如个人借给企业,法律上是许可的。而企业借给个人,法律上就要分情况:如企业出于帮助员工个人生活需要,则合法,法律是保护的;但如企业对个人的非法集资、或以借贷为目的的借款,法律就不保护。
   5、企业之间的借贷,现在法律是禁止的。如企业都能相互自由借贷,那还要银行做什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陷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罪名中。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一定要慎重。

学员:企业之间确实要需要相互借贷,在现在法律下,又怎样操作?
朱博士:
这其实就涉及到中小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今天不谈。只是想说明,只要市场有需求,就有策划的空间!企业之间的这种借贷,只要朝着合法化的方向策划,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操作的。我在从事金融律师及为多家民营企业作顾问期间,遇到过大大小小几十宗案例,也通过策划,都帮助他们化险为夷。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完全可以通过策划,进行合法操作的。事实上因随时会遇到国家政策的调整,因此“企业借贷合法化”的呼声也很高。

我认为,企业之间的合法化有以下几种:
   1、企业之间的债权关系,可以通过股权之间的关系来转化。(在清华大学《股权融资策划》一节课程中我有详细讲授,这里不多谈)
   2、可以以“商品回购”的模式进行,把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转化为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从而合法化。
   3、上述两种方法,应该来说,多少还带点“擦边球”的味道。把资金通过“债权转股权”、“商品回购”的方法来操作,小额、小量还可以,大量的资金借贷就不行。但大量的资金,则是可以通过银行来委托贷款的。也就是说企业借贷双方共同约定好借贷期限、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再由银行办理发放与回收资金手续。只要符合银行及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银行是可以操作的。银行一般不收利差,只是收取约千分位的“代收”、“代付”手续费。而且银行也还可以协助代办企业各种业务。但这种借贷的风险是由债权企业自己承担的。由于银行纳入国家的监控之中,所以这种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有此类业务。这种方式虽然花了一定的费用,但有法律保护,是可行的,当然也是合法的。

学员:实行“委托贷款”,这对民营企业具体还会带来哪些帮助?
朱博士:
上述“委托贷款”这种方式就是民间资本合法化、从事民间金融业务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国家一般对银行的审批严、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高。而通过上述方式,企业小量的资金就可以进入金融行业。一般而言,有些民间资本想进入金融行业,都可通过这个模式,先培养自己的经营能力,再择机而动。我的很多学员企业中,如深圳中安信业创业投资公司等就是运用这个模式,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合作,自己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小额贷款。很明显,这种方法可公开操作,也是合法化的。

学员:浙江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现上诉提出五项理由主张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您曾担任过金融律师,有什么看法?
朱博士:首先说明我没有对吴英的案例作系统研究。但我个人认为:她提出的无罪抗辩的理由,应该不成立。因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是否向社会上非特定对象公开集资。而“特定对象”与“非特定对象”永远是个感性的概念。在达到一定人数后,原来即使为特定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是非特定的。而吴英的集资对象之大,很难说不是特定,而是非特定了。但至于是否要判死刑,这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个人认为法院要综合各种原因,以及当前国家金融的改革对民间资本的束缚,以及民间资本的正当需求现实等等情况,综合考量才是。
     但是,吴英的操作方式,我认为,如当初通过适当的策划,采取上面所讲的方式,包括刚才说的委托贷款等方式来操作,虽然这有可能增加成本,但是完全可以免除风险的。。。

(---融资策划36计全国大巡讲”总第310期、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授课实录,未经朱博士本人审核)
 

(朱耿洲博士在授课)

 

(学员在课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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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企业战略 |   浏览数(2984)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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